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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石漠化治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破坏林草植被。

  “自治州依法确定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自主处理。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项用于自治州发展林业。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草山、草场的保护和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态畜牧养殖业,建立和完善疫病防治、良种繁育、饲料和畜禽产品的加工、储运、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州坚持合理利用水体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严禁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

  二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帮助解决缺水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困难。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州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

  二十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扶贫工作,采取特殊措施,帮助贫困乡村解决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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