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
三、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