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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七)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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