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6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