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
“自治县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五十六、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加强中医药的研究和开发,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五十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五十九、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六十、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六十一、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六十二、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农历‘六月六’为自治县布依族传统节日,‘四月八’为自治县苗族传统节日。”
六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每年9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