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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荒、破坏林草植被。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发展经济林。”

  三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草场的保护和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和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县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展特色水产养殖业。”

  三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宏观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能源、化工、建材、农产品加工业,培育特色产业,推进自治县工业的发展。

  “自治县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在投资、金融、税收、财政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照顾。”

  三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乡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发展交通运输业。”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信息等事业。”

  三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业品贸易和物资集散中心的建设,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

  三十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设备,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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