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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肉类批发市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肉类批发市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商[1994]508号 1994年4月26日)


北京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

  为支持北京肉类批发市场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该市场实行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现将具体规定如下:

  一、品种:享受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商品是指猪肉、牛、羊肉不包括禽蛋及其副产品、水产品及其他各类食品。

  二、标准:按成交数量,每吨返还200元。

  三、范围:享受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入场交易的购货方--零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四、返还依据:批发市场根据进场交易甲(售货方)、乙(购货方)双方签定的“北京肉类批发市场商品购销合同”和乙方的付款凭证,按实际成交数量及规定的标准返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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