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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四十八、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四十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教师到边远贫困地方从事教育工作。”

  五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在不通晓汉语文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可以使用双语教学。”

  五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普及科技知识,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五十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五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五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并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发展动植物中草药资源,重视发掘、整理和利用民族民间医药。”

  五十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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