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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利。面向市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

  二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二十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对草山草坡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以草业为主的畜牧业。”
  二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土地经营的林、竹、草等的所有权和收益等,允许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十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二十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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