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8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是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布依族苗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关索镇。”
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七、删去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