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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对粮食企业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的通知
(京财商[1993]1850号 1993年9月24日)


各远郊区县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审计商业分局,粮食局各直属公司: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财政、审计两局对粮食企业亏损进行了调查。经市财政、审计、粮食三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帐纠正。调帐的原则是:对各类违纪问题要全额调减,今年财政应补亏损。现将有关违纪调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方法

  (一)企业在粮价放开后,自行调减的费用或亏损,为体现调帐原则,应分别冲转原平价和议价有关科目,月末还要相应调减财政应补亏损。

  借:议价有关科目

   贷:平价有关科目

  借:有关科目(未分配利润)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二)对调查中发现违纪问题,企业未调帐处理的,冲转原帐务,调整有关科目,月末结转利润分配调整本年财政应弥补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应弥补亏损--财政应补亏损

  1.对预提未付费用的问题

  借:有关往来科目

   贷:有关费用科目

  2.对预付的应由粮价放开以后负担费用的问题

  借:待摊费用

   贷:有关费用科目

  3.对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递延资产

   贷:有关费用科目

  4.对购建固定资产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在建工程

   贷:有关费用科目

  竣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5.对负担三产、议价及其他企业费用和未收回借款列入费用的问题

  借:其它应收款

   贷:有关费用科目

  6.对销售商品多转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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