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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4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各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江苏省建管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针对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条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登记工作。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是一项时间紧、工作量大、细致性的工作,不得出现任何差错。因此,各地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不但要做好本地、本部门的登记管理,还要做好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设备产权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设备的档案自查工作,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从2007年元月1日起,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购置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起重设备,一律不得在建筑工地上使用。
  三、从2007年元月1日起各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要认真检查每台设备的产权登记证,对无产权登记证或伪造、借用产权登记证的起重设备及有疑问的起重设备,一律不得安装。否则,将对安装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设备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办理起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登记时间,对超过办理登记时间规定的,登记部门不再予以受理,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负。
  五、从2007年元月1日起全面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现行使用登记办法至2006年12月31日前有效。

  附件:苏建管质(2006)92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略)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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