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缴的利润通过“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利润时,增:“应交承包费或利润”增:“利润分配--应交承包费或利润”,实际交纳时,减:“应交承包费或利润”,减:“银行存款”。
实行按33%比例税率上交所得税的企业,1992年已按原税率上交的所得税,于8月底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原实行上缴调节税的企业,改为上缴利润后,1992年已上交的调节税,其帐目和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应在8月底以前进行调整,同时进行清算。
三、凡改革试点协议书中允许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国家流动资金的企业,可以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比例在承包期内提取补充流动资金。该项资金在税前扣减利润中反映,做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增:“利润分配--补充国家流动资金”,增:“国家流动资金”。
四、凡实行改革试点的商办工业企业都必须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此项基金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新产品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在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包装)开发过程中,所添置的必要仪器、设备,或采用新技术对原设备进行必要的改造,以及实验和试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方面。
企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并转入“专用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中核算。该项基金要单独记帐,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项目进度原因,当年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凡协议条款中明确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办法的试点企业,可以在现行分类折旧率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个别企业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原实行分类折旧比综合折旧少提的差额允许在1994年底以前进行补提的办法停止执行。
未实行提高折旧率办法的试点企业,仍按现行规定计算提取折旧基金。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凡协议条款中明确可以执行京劳培字(1991)202号文的企业,有关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的财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1)1912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