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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上船”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上船”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2]1242号)


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旅游商品供应服务总公司、百货大楼集团、西单商场集团、东安集团公司、友谊商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批转市商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现将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上船”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根据改革试点协议书确定的“上船”形式,分别按以下办法,确保上缴财政收入。

  (一)实行“四放开”改革试点的商业企业,按33%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缓征调节税,实行所得税后利润定额承包或定率承包。

  1.实行定额承包的企业,承包期间,必须确保完成协议条款规定的税后承包上缴财政利润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上缴财政任务的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2.实行定率承包的企业,承包期间,按计税利润和协议条款规定的税后上缴利润率,上缴财政利润。完成上缴任务后,其余部分留给企业。

  (二)实行完善“两保一挂”改革试点的商办工业企业,承包期内仍按原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确保完成协议条款规定的承包基数,超承包基数上缴利润部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完不成上缴承包基数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三)四大商业企业集团,承包期内确保完成协议条款规定的承包上缴财政利润。其它有关配套办法继续按京发(1991)13号文件和市财政局京财商(1991)1668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试点的企业,按33%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后承包上缴利润。

  二、实行税后上缴利润的企业,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上缴利润率(或上缴利润额)以“利润缴款书”形式上缴利润,其上缴时间和上缴渠道同调节税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实行定额上缴利润的企业,应按年排出分月上交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计划完成上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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