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十六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级管理机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