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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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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时间│专业│咨询人│联系电话│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答复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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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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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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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人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   │ 联系地址 │     │
│         │   │     │ 话 │   │     │     │
│         ├───┼─────┴───┴───┴───┬─┴─┬───┤
│         │工作单│                 │咨询时│   │
│         │ 位 │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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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提供资料情况│1 │书面申请报告   │ │2 │施工合同       │ │
│(请打“√”选择)├─┼─────────┼─┼─┼───────────┼─┤
│         │3 │补充协议     │ │4 │招投标文件      │ │
│         ├─┼─────────┼─┼─┼───────────┼─┤
│         │5 │施工图纸     │ │6 │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
│         ├─┼─────────┼─┼─┼───────────┼─┤
│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8 │其它         │ │
├─────────┼─┴─────────┴─┴─┴───────────┴─┤
│   咨询内容   │                             │
├─────────┼─────────────────────────────┤
│   答复内容   │                             │
├─────────┼─────┬───┬─────┬───┬─────────┤
│   答复人   │     │审核人│     │答复时│         │
│         │     │   │     │ 间 │         │
├─────────┼─────┴───┼─────┼───┴─────────┤
│   答复形式   │1、书面  2、口头 │书面答复名│             │
│         │         │  称  │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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