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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对外贸易。”

  三十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工作,逐步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三十六、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特点突出的集镇,加快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

  三十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禁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违法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十、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十一、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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