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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乌江流域及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合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规模化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

  二十七、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优先发展能源工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开发水能资源,兴办水利、水电事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十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未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传统的轻工业和手工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吸引县外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投资兴业,发展县域经济。”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十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航运管理,利用乌江优势,发展水上交通,逐步提高水上运输能力。
  “自治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十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依托麻阳河景区、乌江山峡、革命遗址及民族文化遗产等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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