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虐待和遗弃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行为。”
七、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八、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拥军优属、安置、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九、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十一、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十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