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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2]29号 1992年11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粮食局直属各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到比例价水平,即购销同价。现将食油销价调整后,对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食油销售的核算

  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新增加的收入,要全部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即新增加的收入同原收入均作为平价食油销售,在“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统销价销售)”科目核算。

  食油提价后,财政部门相应取消食油提价补贴。

  二、食油加价款进成本核算

  从1991年5月1日起,粮食企业按比例价收购及省间调拨的食油,一律按比例价作为库存成本记帐,即食油加价款不单独核算,全部记入企业成本。

  食油加价款进成本核算后,中央取消食油加价款补贴。粮食企业相应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中“食油加价款”的有关核算内容。

  食油改按比例价调拨后,停止执行原食油调拨价外补贴办法,粮食企业相应取消“利润”科目中“食油调拨价外补贴”收入和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三、关于食油库存升值的核算

  食油改按比例价作为库存记帐成本后。应对原库存食油进行升值处理。郊区粮食企业应根据1991年4月30日库存平价食油及油料的数量(包括已承付款尚未验收入库的食油商品)和实际帐面价值与比例价的差额值(如实际帐面价已高于现行比例价,库存帐面不作调整)。在升值中属于周转库存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属于国家储备食油的商品储备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和“商品储备粮油”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市油脂公司和零售企业的升值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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