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2]1489号 1992年8月24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使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经市政府批准,现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党政机关各种公务往来(包括外省市干部来京联系工作、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确需安排就餐的,按中办发〔1989〕14号文件规定,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2.工作餐的金额标准为:中央和外省市副部级以上干部及本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级以上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8元;局级以下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6元。
3.上述就餐人员,每人每餐自交伙食费1元,粮票半斤。
4.接待单位没有食堂,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各增加2元。
二、会议伙食补助标准
1.市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元。
2.凡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1元5角,粮票1斤。
三、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市内出差,必须在外买饭吃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1元6角。
2.城近郊区职工到远郊区、县出差或远郊区、县职工到区、县境外出差,在出差单位或招待所吃饭的,午、晚餐各补助1元。
3.到机场迎送内外宾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机场就餐的,每人每餐补助标准为: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5角。
四、夜餐费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