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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
(徐建发〔2006〕119号)


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日趋成熟,我市又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充分利用太阳能这种清洁能源,在住宅建设中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供热,可以大大节约常规能源的消耗,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资源利用,结合徐州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工程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⒈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设计,做到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住宅建筑太阳能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
  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在建筑物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选择质量可靠的太阳能热水产品,建设统一集中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安装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质监部门在监督过程中要注重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现场、资料的检查和核查,加强施工检查和验收监督。
  ⒋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局中请认定;市建设局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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