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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徐建发〔2006〕9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委托执法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

  二○○六年七月七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一条 市建设局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进行。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承担本局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
  负责文件收发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书(状)副本的,应当立即转交政策法规处,并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内容、交接人员姓名以及交接时间。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书(状)副本后,应当即时签收并呈报分管法规的副局长。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向涉案处、室、站、队了解案情,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应诉意见、拟定诉讼代理人名单,报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和局长。
  诉讼代理人应当由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含法律顾问)和诉讼事项涉及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担当。
  第六条 涉案处、室、站、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搜集整理拟提交法庭的证据和有关材料,拟定答辩书,答辩书须经分管法规的副局长批准;情况复杂的,由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第七条 局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并签发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答辩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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