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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重申环保工作不受重点保护企业限制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重申环保工作不受重点保护企业限制的通知
(新政办[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市于2005年7月下发了关于新乡市重点企业保护实施意见。该通知下发后,环保工作虽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但为避免出现认识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市政府明确和重申环保工作的检查不受时间和重点企业限制,望各重点企业努力做好自身环保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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