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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新乡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新乡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综治办、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办公室、国资委、工商局、广电局、供电公司制定的《新乡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七日

新乡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信息化办公室
市国资委 市工商局 市广电局 市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7〕71号)要求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市公安局、综治办、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办公室、国资委、工商局、广电局、供电公司决定,从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国家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为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密切部门协作,加强企地共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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