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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京财社[1996]562号 1996年5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目前,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已近万人,年各项经费支出已逾亿元,随着第四批接收安置工作的开始,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及经费开支将大幅度增加。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及管理机构的各项经费是国家为保证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落实及进行有效的服务管理而投入的专项经费。为了加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各项经费支出,现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36号〕,就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专项经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退办)依据本通知,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开立预算内资金帐户,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并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须依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及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凡涉及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及管理机构的各项费用,经审核后须及时足额的拨付军退办,同时建立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三、各区(县)军退办须根据财政部门的财政、财务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年终决算以及财务统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军退办财政单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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