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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管长效机制,建立起职责更加分明,管理更加科学的城管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城管职能重新予以明确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区域的明确和界定
  (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各自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实施城管工作。
  (二)驻区单位和居民在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上有交叉的,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地所在区为城管第一责任单位,隶属管理的区和上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市容管理的明确和调整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市容管理仍由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
  1.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区域(目前为明确的36条主次干道,今后随着城市建设,道路条数和长度将一并增加。)包括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全路面(路外暂没有建筑物的,以道路红线为界)。相关区域是指沿主次干道两侧路沿石向小街巷延伸30米(不足30米的以实际长度为界)的区域和主次干道桥头分别沿河岸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占道占场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一切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市政府每年给予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市区规划区域的人民胜利渠、卫河、共产主义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赵定排两侧上河口以内的市容管理由市河渠办负责,上河口以外及其他沟渠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八条快速路、西环、南环、107国道的市容管理分别由市公路局、高管处或路权所属部门进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有关协调督导落实工作。管理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责任范围界定:路面两侧各向外5米,其他以外区域由所在辖区负责。
  (四)除上述明确的区域外,其他一切区域(含广场、游园绿地及体育中心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管理均纳入属地由各辖区负责。
  1.为了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解决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对于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各区每个办事处辖区报市城管局批准后原则上可以合理设置两个便民摊贩区,摊贩区长度一般应控制在300米以内;可以在社区院内设置5-10个便民服务摊点。每个区城管部门,特别是所在办事处应对摊贩区和摊点严格管理,要明确区域,明确出摊时间,明确专人管理,明确管理制度,设置公示牌,摊贩区和摊点的设施及其他软件要求均要符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市城管指挥、监督中心要按规定对设置摊贩区、摊点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城管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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