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细则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考评费率和奖励费率计算和确定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细则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安全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