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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机关继承和拓展藏医、羌医等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现代医学。

  自治机关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卫生网络,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救济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自治机关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

第七章 自治州的人才资源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各类人才队伍的建设。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各类优秀专业人才。

  自治机关利用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结合本州实际大力培养选拔优秀人才。

  自治州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制定录用或者聘用各类工作人员的办法。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比例和名额,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对录用、聘用双语职位的人员应当采用两种语言文字考试。

  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辖区内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自治机关重视乡村师资、医疗队伍建设,对在艰苦偏远乡村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给予福利优惠。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制定本州工作人员、职工的津补贴、福利和离退休待遇补充政策。

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宗教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原则,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和繁荣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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