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加大投入,加快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和改造,提高公路等级和通达能力。
自治机关在国家扶持下,搞好乡村的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
自治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自治机关重视邮政通讯信息产业的发展,加速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州依法保护交通、信息、广播电视、电力和测绘等生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环境优美的城镇,逐步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条件,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发展需要和本州的财力、物力可能,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州的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项目,在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财力支持时免除或者减少自治州配套资金。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的旅游资源依法保护,实行统一规划,自主管理,有偿开发经营,永续利用。
自治机关应当发挥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优势,发展旅游产业,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精品区。
自治机关对旅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自治州重视旅游产业的扶持和管理,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兴办旅游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对外开放和内外贸一体化战略,搞好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州进行技术合作和投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州内投资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州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入州内管理,并在州内缴纳税费。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利用国家外贸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创汇。
自治州享受国家外贸出口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市场商品流通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自治州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行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对市场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制定符合本州实际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