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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科学、文化、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各民族公民的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对本辖区的各类保护区、库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名额进行分配。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藏族、羌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比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由藏族或者羌族公民担任,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州的州长、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辖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和局长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从藏族、羌族公民中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可以按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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