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安监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章 建筑工程开工后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市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㈠ 工程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㈡ 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及执业资格情况;
㈢ 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㈣ 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㈤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㈥ 相关文件资料情况;
㈦ 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安监站应对以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㈠ 起重设备安装;
㈡ 脚手架;
㈢ 基坑支护;
㈣ 模板支撑。
第九条 市安监站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㈠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㈡ 检查实体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执行安全标准规范情况;
㈢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㈣ 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㈤ 对施工过程中进行阶段性安全生产评价;
㈥ 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上报市建设局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市安监站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的报告时,应到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安监站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录一次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