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使用前三项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局法规处,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以市建设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核查、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复核、决定、送达、执行、备案、结案、归档等14项行政处罚步骤作如下分工:
(一)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核查、立案、调查、审理、告知、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步骤,并参与听证、决定环节。同时负责行政处罚卷宗的建立、移送、报批、完善、装订、归档等具体工作。该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具有与上述行政执法程序相适应的执法权,包括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处理决定,送达执法文书,归档管理卷宗等。
(二)局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核步骤,并参与决定环节;登记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情况;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向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建设厅备案工作;办理强制执行案件;调阅卷宗,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汇总、检查局属各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并组织执法评比;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三)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二十日前向局法规处报送上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局法规处报送上年度行政处罚卷宗。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执法过错责任,适用于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之规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执行江苏省建设行政执法统一格式。行政处罚文书印鉴,统一使用局行政处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