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收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四)责令停止招投标、非局部停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申请吊销或吊销许可证、资质(格)证书的,申请降低或降低资质(格)等级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一般程序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由当事人在回执或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建设局法规处提出。局法规处负责接受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听证要求并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由局法规处人员或者由市建设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规则,按《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办理。
第四章 送达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必须核验签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构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