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十一条 《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法规处核审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立案、撤案。撤销行政案件必须填写《案件撤销审批表》,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根据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的案件处理审批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填写“以上违法事实有_____________及有关材料为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一份送局法规处归档;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的,则应制作五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市建设局行政处罚专用章。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通知书》一经作出,应当在七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列三日、七日与之相同)同时送达,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由局法规处召集该案原会审会签人员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局有关行政处室或单位补办有关手续的,由局法规处在审核罚款通知书回执单后制作《补办手续通知书》,通知有关行政处室或单位予以办理;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由执法机构制作并送达《复工通知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遵循听证程序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 ,个人在500元以上,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