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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以掌握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加,当事人或证明人则应个别接受询问。询问时,执法人员首先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七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该申请并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经该执法人员所属执法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局法规处复核。
  第九条 局法规处接到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条 局法规处对案件核审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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