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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06〕6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市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机构是指局属行政处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本局或受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四条 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权范围,实施检查;根据群众举报、领导安排,或者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要求应及时填报《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持该表和被调查方签收的有关文书到局法规处登记备案。
  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时,谁先发现违法行为谁先展开调查,后展开调查的执法机构居于配合地位。法规处在执法机构就介入先后发生分歧时,根据登记备案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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