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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长春市志(1989-2000)》第二轮修志工作(以下简称修志工作)自2003年启动以来,我市大多数部门(单位)积极开展修志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对修志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县(市)区志刚刚开始,有的还没有落实编写单位,影响了修志工作的整体进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467号)和《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精神,积极推进先进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顺利完成修志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修志工作的认识。编纂地方志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修志工作承编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精神,充分认识修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修志工作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承编部门(单位)要把修志工作纳入部门(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条件到位,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修志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问题,真正把修志工作落到实处。修志工作进展迟缓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市地方志编委会要求的质量和时限撰写志稿,并明确1名副职领导分管修志工作。各承编部门(单位),特别是不隶属市政府主管的国家和省级驻市单位以及市内的无主管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加本市的修志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编纂任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按两个《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修志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减,筹备编辑本级年鉴和搜集、整理有关第三轮修志资料;已经完成修志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保证有人继续负责此项工作,为第三轮修志搜集和整理资料,并按照市地方志编委会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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