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执法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为群众营造安静的工作生活环境;负责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参与取缔和拆除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单位和违法建筑物。
法制办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局负责对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生产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房地局牵头拆除废弃锅炉房;加强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监管;查处变更居民楼用途等行为。
规划局负责控制有污染投诉隐患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和建筑物。
水利局和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参与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协同处理。对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按规定采取停电、停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按照《方案》中提出的整治范围及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确定挂牌督办案件。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第一批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16日-10月15日)
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实施集中整治。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8月31日前,将对本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土政策”清理情况和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10月31日前,将《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5年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