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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部门职责分工

  在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监察部门牵头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违法排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清理无法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松花江沿江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质监部门牵头打击生产加工“黑心棉”、“地条钢”和“土炼油”及环境污染等问题。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违法企业挂牌督办情况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的清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协助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和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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