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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是全面落实重点污染源整治措施。强化现场执法,落实减排指标。加强对日排放20吨以上废水的污染点源和大型燃煤污染源的监管。督促落实燃煤企业脱硫措施和重点污染企业水、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任务,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不力问题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集中督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委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环发〔2007〕54号),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经处罚后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准予投入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限期验收,逾期不能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重点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围绕解决居民连体楼油烟和噪声污染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审批、联合执法,从规划源头控制扰民污染。集中清查变更房屋用途、尤其是居民住宅楼商用、无证经营、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清理整治在城市居民区、居民连体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加工、废品回收站等经营场所。对尚未安装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性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七)全面启动机动车尾气检测整治工作

  认真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通告》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排气污染抽查检测和排气合格证件的颁发与管理。及时治理不合格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三、措施和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解决环保民生问题、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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