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省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的部署,我市从2007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深入解决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结构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抓好以下7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
切实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群众饮水水质安全。
一是制定完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
二是彻底清查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及排污口。结合整顿规划秩序,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确认相关企业及建筑物规划手续,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三是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8月底前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企业及工业排污口、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污染行业排污口坚决取缔;对一般污染单位责令关闭排污口;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