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乡公共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全市城乡公共卫生整体水平,防止夏季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公共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生活饮水卫生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第132号令)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全程监管,全面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重点是:自来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和自备式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及水质净化消毒、定期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2.有无饮用水水箱、水池与非饮用水管线及设施直接相连的情况;储水设施、供水管线等有无渗漏、是否存在上下水混网及污水虹吸等问题,尤其是供水管网陈旧区域和定时供水的居民区有无污染隐患。
3.自备水源(井)是否配备净化消毒设施并进行连续消毒的情况。
4.供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主要领导定期巡查、设专人值班等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上岗的情况。
5.对出厂水和末梢水的余氯含量每日监测的落实情况。出厂水余氯是否达到不低于0.3 mg/L,末梢水余氯含量是否达到不低于0.05 mg/L的标准。余氯监测低于标准时是否及时处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情况。
6.水污染事件处理相关预案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卫生整治工作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面提高以小餐饮单位为重点的餐饮行业卫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