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1月)。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04年11月至12月)。集中侦破一批涉电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涉电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庄,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和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总结阶段(2005年1月)。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2005年1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等4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政府成立赵海燕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工商局、供电公司负责人参加的整治电力生产治安秩序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要比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加强重点案件督办。要对2003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一批危害严重、性质恶劣、损失重大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发生在22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110千伏输电线路上、“西电东送”工程、三峡输变电工程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市公安局将挂牌督办。
(三)清理整治销赃市场。整顿销赃市场要与打击工作同步开展、相互策应。重点地区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收赃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周边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聚集的局面。对专门到电力网线沿线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回收公司或企业,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要建立非法收赃企业和负责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涉嫌收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展示党和政府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整治供用电秩序的决心和信心,震慑犯罪、鼓舞群众,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用电、共同护电的意识,积极支持专项行动,主动同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依法惩处涉电违法犯罪分子。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协调检察、审判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一批重大涉电犯罪分子。对不够刑事处罚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要依法劳动教养。对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站点,属一般违法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