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2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发挥其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物资和装备等掩蔽而单独修建或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中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维护和使用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部门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界定: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