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
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契税收入外,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乡高新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新政〔2002〕30号)文件精神执行。2005年至2007年以2001年市财政收入中源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在每年环比增长10%的基础上,超收部分返还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收入管理,理顺征收渠道,从2005年起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契税收入上划市级管理,市财政以1999-2003年开发区5年实际入库平均数为基数专项补助开发区.超基数收入部分,市与区按3:7比例分享;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从2005年起,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上划的中央“两税”收入,依照省对市的办法实行环比考核;税收返还基数按2001-2003年开发区完成“两税”占全市2001-2003年“两税”收入比重和全市2003年比1994年“两税”返还基数的增量计算确定;该基数同时由区财政每年固定上解市财政。税收增量返还依照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确定。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如果中央、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果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三)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由于体制、搬迁等原因引起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
(四)对今后新建特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税收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五)区政府对辖区内市属重点企业要搞好优质服务,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由于区政府支持力度较大,重点企业发展较快、税收高速增长的,市财政将在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
(六)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税务部门要健全征管机制,依法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缴效率。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库程序,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及时交入国库。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上述政策财政基数的划转核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市区重点企业(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