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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理顺区划调整后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1.共享税收入:以2003年为基期年,各区范围内(不含开发区、西工区)的共享税收,以基期年实际完成数(各区以区划调整核定的收入基数为依据下同)按分成比例分别作下划和上划处理。上划数和下划数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各区的收入补助或上解基数。
  从2005年起,以2003年为基期年,市政府对各区的共享收入实行环比考核,各区承担的共享收入必须完成基数或上年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小于新体制基数或上年完成数部分,相应扣减区级财力;对当年完成数大于(含等于)基数或上年完成数且同比增长在15%以内(含15%)的部分,按市对区分成比例执行、对当年完成数同比增长高于15%以上的部分,市对区分享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年终由市财政专项补助超收区。
  2.下划收入:从2005年起,市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下划区级管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基数部分由区级专项上解市财政。超额完成收入基数的部分,市与区按7:3比例分享(收入基数包括市级下划收入和区级收入)。市对区两税收入实行环比考核,各区必须完成基数,对当年完成数小于基数或上年完成数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区级财力。
  (三)体制结算
  1.体制结算数的确定根据上述收入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2003年为基期年计算市与区之间收入划转数额,并结合原体制下市对区的各项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新的财政体制结算数。
  2.新老体制的衔接
  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市对区原体制确定的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并入新体制继续执行,新体制运行后,市、区固定收入分别交入市级和区级国库,共享税收入按核定比例分别交入市级和区级国库。企业跨区发展实现的地方税收,平时全部就地交入市级国库,年终市与区单独结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共享税收入的增量分配,由市与区年终单独结算。
  3.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税收返还基数依照省对市的办法实行环比考核;税收增量返还依照各区税收返还基数和增值税环比增长率确定;各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基数按区划调整核定数确定。
  对当年超额完成“两税”收入基数的区,按规定增加区级税收返还数额。对当年“两税”收入较上年下降的区,相应扣减该区税收返还基数。并以扣减后的税收返还收入作为下年基数。对省返还的“两税”增量市按1:0.1系数返还各区。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返还基数分别按区划调整核定数确定,对完不成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区,按中央、省有关规定相应扣减该区所得税返还基数。
  5.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退库的办理,除中央、省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级次分级负担和落实;对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统一由市财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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