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市与区统一分享税种,统一分成比例,统一基年核算。
(四)稳步推进、逐步过渡,实行重点企业税收市级管理,基本税收分税管理,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管理,非税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三、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市、区各项预算收入除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其余各项地方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分级管理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市区重点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中央和省级收入除外)的各种税费;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西工区范围内的市级各项收入;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各种税费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中央和省级收入除外);市级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查补的市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市级固定收入和市、区共享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市与区共享收入:按照区划调整后的区域,各区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和市级固定收入外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地方税收为市、区共享收入。市与区按5:5比例分享。
4.分级管理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运输管理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收入和区级收入。
5.区委区政府或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市本级重点企业)异区办企业,其建设期实现的营业税、投产后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除按规定比例与市本级分享外,由投资单位所在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比例分成,其中:属区委区政府投资或引资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款按规定与市本级分享后,投资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7:3比例分成;属企业跨区发展的按规定与市本级分享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区与新建企业所在区按5:5比例分成;建设期及投产后实现的其他税收以及房地产企业跨区开发,除应上交中央、省和市级收入外,按属地原则纳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发展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地交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库。
(二)收入基数及分成比例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