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的公告
近年来,随着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来往于上海港的国内外船舶数量持续增长,为船舶提供燃物料、生活用品及船员接送等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企业迅速增加。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港口局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在上海港(包括洋山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整治内容
㈠完善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的准入机制。企业经营规模、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附件1),只有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㈡规范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港口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不得将已取得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
2、不得进行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3、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港口设施保安和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部门的相关规定。
4、认真做好台帐记录,按季度如实填写《船舶港口服务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各监督站。
三、整治要求
㈠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必须认真对照各自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项目的资质条件开展自查(附件1),对未达到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需购置车辆的可在6个月内完成,需购置船舶的可在1年内完成)。
㈡各经营企业应如实填写《船舶港口服务类企业经营情况自查表》(附件3),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各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