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徐建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
劳动法》、《
建筑法》及建设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要求(苏建教〔2002〕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全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今年我市重点实施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管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电焊工等9个工种,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行业及相关工种陆续推开。
二、我市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全市建设行业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经培训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共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印章。
三、对原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建设局统一组织换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年底前换发完毕,过期不再办理换发手续。如有转岗或升级者,需重新进行培训与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为确保建设行业持证上岗工作顺利实施,市建设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大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凡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把持证上岗的情况纳入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之中,在企业资质年检、工程开工、施工、招投标等过程中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管,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今年年底前本市建筑企业和外地在徐施工企业上岗人员持证率要达到60%以上,2007年年底前要达到100%。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作业的企业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